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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827号

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史贵富、赵玉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史贵富,赵玉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827号原告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白传刚,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贵富,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赵玉苹,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史贵富、赵玉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撤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商丘市正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隋冬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