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10388号

张东育与黄雪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东育,黄雪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388号原告张东育。被告黄雪君。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东育与被告黄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东育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02元,减半收取8601元,由原告张东育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张东育负担。

审判员  谢惠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燕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