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388号原告张东育。被告黄雪君。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东育与被告黄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东育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02元,减半收取8601元,由原告张东育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张东育负担。
审判员 谢惠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燕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