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女,1956年1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3,男,1963年5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4,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朋28日作出的(2016)黑0703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到庭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3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德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 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