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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3执32号

李某某1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3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男,1958年12月6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女,1956年1月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3,男,1963年5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4,女,1978年5月2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朋28日作出的(2016)黑0703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1、李某某2、李某某3、李某某4、李某到庭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3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德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 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