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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民初83号

孙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83号

原告:孙某某,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何某某,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经本院调解,2017年2月16日原告孙某某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同意撤回起诉,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建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才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