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第3021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长征大道**号赣州商会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75675452-3。法定代表人刘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琪琪,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付少天,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秀吉,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秀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明炯
审判员 刘芳梅
审判员 李 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兆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