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47号原告朱宝山,男,1964年8月6日,蒙古族,个体。被告文明,男,3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扎布,男,5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山诉被告文明、扎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宝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应为25.00元,由原告朱宝山负担。
审判员 海 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玲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