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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47号

朱宝山与文明、扎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宝山,文明,扎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47号原告朱宝山,男,1964年8月6日,蒙古族,个体。被告文明,男,35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扎布,男,5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宝山诉被告文明、扎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宝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应为25.00元,由原告朱宝山负担。

审判员 海 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玲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