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284-1号原告赵占恒(又名赵小占),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卫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恒诉被告李卫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占恒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占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赵占恒负担。
审 判 长 李惠英
审 判 员 杨建立
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东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