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3284-1号

赵占恒与李卫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占恒,李卫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284-1号原告赵占恒(又名赵小占),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卫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恒诉被告李卫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占恒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占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赵占恒负担。

审 判 长  李惠英

审 判 员  杨建立

人民陪审员  朱玉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东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