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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56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容潭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杜丽容,兰长兴,吕顺平,陈佳余,陈小容,陈祥源,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陈佳炜,陈雪妹,蒋文平,陈桂英,彭茂盛,陈妙平,黄桥,陈国兴,黄丽钦,苏振垒,陈军,张敏敏,陈桂花,陈树根,周爱平,周华浪,XX英,周肖斌,周国隆,上海容潭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5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杜丽容,女,1975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兰长兴,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吕顺平,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陈佳余,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陈小容,女,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陈祥源,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陈菊花,女,1963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陈佳炜,男,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陈雪妹,女,1990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蒋文平,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陈桂英,女,1978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彭茂盛,男,1967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陈妙平,女,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黄桥,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陈国兴,男,1967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黄丽钦,女,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苏振垒,男,1982年3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陈军,男,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张敏敏,女,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陈桂花,女,1960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陈树根,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周爱平,女,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周华浪,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XX英,女,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周肖斌,男,1990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周国隆,男,1992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上海容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与被告杜丽容、兰长兴、吕顺平、陈佳余、陈佳炜、陈军、张敏敏、陈雪妹、彭茂盛、蒋文平、陈桂英、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陈妙平、陈小容、陈祥源、黄桥、陈国兴、黄丽钦、苏振垒、陈桂花、陈树根、周爱平、周华浪、XX英、周肖斌、周国隆、上海容潭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丽容、兰长兴、吕顺平、陈佳余、陈佳炜、陈军、张敏敏、陈雪妹、彭茂盛、蒋文平、陈桂英、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菊花、陈妙平、陈小容、陈祥源、黄桥、陈国兴、黄丽钦、苏振垒、陈桂花、陈树根、周爱平、周华浪、XX英、周肖斌、周国隆、上海容潭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113,293.33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被执行人陈军、苏振垒位于松江区环城路XXX号XXX-XXX层的抵押房产已签订长租约,难以找到买家,

本院认为难以处置变现,故本次不启动拍卖流程;被执行人陈小容名下位于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北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陈佳炜、陈雪妹位于松江区环城路XXX号XXX-XXX层,被执行人蒋文平、彭茂盛、黄桥位于松江区乐都路XXX号XXX层F座,被执行人陈国兴位于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陈桂花位于松江区泗泾镇泗砖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松江区乐都路XXX号XXX层F座、被执行人陈树根、周爱平位于松江区洞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周华浪、XX英、周肖斌、周国隆位于松江区泗泾镇横港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抵押房产,均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无处置权。查明的被执行人杜丽容与案外人共某的位于松江区洞泾镇长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被执行人陈祥源、陈小容名下位于松江区龙源路XXX弄XXX号,被执行人陈礼梅、陈佳余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环城路XXX号房产,被执行人陈小容名下位于泗泾镇泗砖路XXX号XXX幢XXX室、松江区沪松路XXX号XXX层、松江区沪松路XXX号XXX-XXX层房产,被执行人陈菊花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产,被执行人陈菊花与案外人共某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房产,被执行人陈日华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产均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且办理了大额抵押,无处置之必要及可能;经查,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股权因相应公司均已停业且无可供执行的资产,对股权实际价值无法评估,无处置必要及可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状况。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爱忠

审 判 员  徐 颖

代理

审判员  范钦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