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5901号
申请执行人:高彦萍,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禹宗水资源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3008屋。法定代表人林岗,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高彦萍与北京禹宗水资源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禹宗水资源新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彦萍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禹宗水资源新技术有限公司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禹宗水资源新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彦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风
审判员 马世平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