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6622号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宾悦酒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经营者:孙国平,男,1986年8月20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宁夏易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贾振荣,该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安宁,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宾悦酒行与被告宁夏易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宾悦酒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宾悦酒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宾悦酒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宾悦酒行负担。
审判员 周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