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雷,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志会。被执行人王玉霞。申请执行人张文雷与被执行人刘志会、王玉霞财产保全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志会、王玉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雷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志会、王玉霞偿还财产保全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幸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