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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6207号

李林贵与王琪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林贵,王琪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207号

原告:李林贵,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王琪川,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李林贵与被告王琪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贵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林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50元,由原告李林贵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常 江

人民陪审员 马永年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