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刘来运,男,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所地扎赉特旗
被执行人:侯丽辉,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教师,住所地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的刘来运申请执行侯丽辉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扎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侯丽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来运案款147,046.00元、执行费2106.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自行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来运撤回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恢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汗图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霄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