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292号
原告:马义蓉,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硕,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雪,女,2015年2月11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法定代理人:马义蓉(系海雪母亲),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原告:海伟,男,2001年4月1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理人:马治花(系海伟的婶婶),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海恒兴,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川市西夏区。
委托代理人:杨华,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义蓉、海雪与被告海恒兴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马义蓉、海雪、海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义蓉、海雪、海伟自行处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义蓉、海雪、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236元,退还原告马义蓉。
审 判 长 丁秀琴
代理
审判员 徐敏超
人民陪审员 王静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