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28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晶,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翁超凡,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翁瑞花,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关于陈丽晶与翁瑞花、翁超凡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督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翁瑞花、翁超凡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翁瑞花名下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翁超凡名下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广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焦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