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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283号

陈丽晶与翁超凡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丽晶,翁超凡,翁瑞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283号申请执行人陈丽晶,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翁超凡,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翁瑞花,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关于陈丽晶与翁瑞花、翁超凡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督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翁瑞花、翁超凡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翁瑞花名下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翁超凡名下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广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焦 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