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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254号

王建敏与周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9-09-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敏;周振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54号原告王建敏,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周振海,男,43岁,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敏与被告周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敏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