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254号原告王建敏,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周振海,男,43岁,汉族,农民,住惠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敏与被告周振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敏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