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字第9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祥,男,汉族,1954年2月22日生,四平方向机械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方向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世权,董事长。
上诉人孙祥与被上诉人四平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向机械公司)因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北民初字第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本案中,被上诉人方向机械公司已为上诉人孙祥办理社会保险,孙祥认为方向机械公司少缴社会保险费,故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解决,综上,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不再赘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玉国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毕 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