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5481号原告何永军,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陈岗,男,汉族,35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何永军与被告陈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2017年2月14日,原告何永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永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何永军负担。
审 判 长 孙鹏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
人民陪审员 李惠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