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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489号

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关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某,女,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关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民初641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关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关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关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晓娟

审判员  张忠星

审判员  赵楠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韦 微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