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汪殿长,个体。被告王宣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殿长与被告王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殿长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宣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殿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殿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殿长负担。
审 判 员 余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郭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