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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198号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长印茧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长印茧绸有限公司,侯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19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龙城镇淮海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6611-X。

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敏,该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阚辉,安徽萧县汇龙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萧县长印茧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大屯镇新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3893030-0。

法定代表人:杜长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侯素梅,女,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三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萧县长印茧绸有限公司、侯素梅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萧县长印茧丝绸有限公司有位于该公司内的并条机4台(规格型号:FA305B)、梳棉机8台(规格型号:A186H)、抓棉机4台(规格型号:002)、棉条机500只(规格型号:C400*900)、粗纱管100000只(规格型号:1.36)、细纱机30台(规格型号:502)、粗纱机3台(规格型号:A44E)、烘箱1台(规格型号:Y802A)。现申请执行人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机器设备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萧县长印茧绸有限公司位于该公司内的并条机4台(规格型号:FA305B)、梳棉机8台(规格型号:A186H)、抓棉机4台(规格型号:002)、棉条机500只(规格型号:C400*900)、粗纱管100000只(规格型号:1.36)、细纱机30台(规格型号:502)、粗纱机3台(规格型号:A44E)、烘箱1台(规格型号:Y802A)的机器设备。

二、被执行人萧县长印茧绸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萧县长印茧绸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艳峰

代理

审判员  赵 路

代理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宁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