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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终390号

蔡春凤与王湘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湘闽,蔡春凤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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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湘闽,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春凤,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湘闽与被上诉人蔡春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0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王湘闽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于法定期间内依法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湘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仲

审 判 员  王池

代理

审判员  苏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