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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8号

刘月梅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月梅;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8号原告刘月梅,女,1974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司连合、梁钊(实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花园路**河南省科技信息大厦****。负责人曹卫国,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5190041966********。组织机构代码:76623976-0。委托代理人许祥,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住所,住所地夏邑县雪枫路联通公司大门北div>负责人,王爱荣原告刘月梅与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支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梅撤回对被告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夏邑县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审判员  郭希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