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2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某某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778号明峰宾馆6楼。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湖南省某某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龙政文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金罗、郭明利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2月21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长 龙政文
人民陪审员 朱金罗
人民陪审员 郭明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琳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