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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21号

张继与湖南省安康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某,湖南省某某老年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52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南省某某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1778号明峰宾馆6楼。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湖南省某某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龙政文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金罗、郭明利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2月21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 判 长  龙政文

人民陪审员  朱金罗

人民陪审员  郭明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琳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