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4049号申请执行人潘世桃,男,1958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张文忠,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阮金芬,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潘世桃与张文忠、阮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世桃于2015年12月10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文忠、阮金芬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张文忠、阮金芬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潘世桃以被执行人张文忠、阮金芬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潘世桃以被执行人张文忠、阮金芬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404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再军
审 判 员 许妮娜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