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785号
申请执行人:张才,男,住古浪县。
被执行人:李树林,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才与被执行人李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树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古浪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 迅
代理
审判员 冯 玑
代理
审判员 达中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