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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785号

张才与李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才,李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785号

申请执行人:张才,男,住古浪县。

被执行人:李树林,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才与被执行人李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树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古浪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 迅

代理

审判员 冯 玑

代理

审判员 达中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玉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