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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刑初9号

刘昕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刘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刑初9号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昕,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名仕小区310栋2门212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7日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昕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张玉辉

人民陪审员  罗冬雪

人民陪审员  姚 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中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