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刑初9号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昕,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名仕小区310栋2门212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5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7日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昕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张玉辉
人民陪审员 罗冬雪
人民陪审员 姚 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中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