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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刑终66号

马一四么二力与马进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一四么二力,马进良,马一四么二力,马进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一四么二力,男,东乡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暂住青海省西宁市。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曹莉,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马进良,男,东乡族,1991年1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暂住青海省西宁市。2016年4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一四么二力、马进良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青0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一四么二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马进良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随案移送的手机两部、机动车行驶证一本、汽车钥匙一串、汽车一辆、暖瓶外壳两个,依法没收,留作罪证保存。

被告人马一四么二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阅卷后提交检察员意见书。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

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刑初6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家一

代理

审判员  陈晓莉

代理

审判员  马 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鸿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