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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4331号

代峰与何美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代峰,何美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4331号

原告:代峰,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美芳,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

原告代峰与被告何美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代峰负担。

审判员黎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