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4331号
原告:代峰,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美芳,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
原告代峰与被告何美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代峰负担。
审判员黎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潘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