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2执2437号

贺仁祥与时玉花、谢清亮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仁祥,时玉花,谢清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437号申请执行人贺仁祥,男,汉族。被执行人时玉花,女,汉族。被执行人谢清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仁祥与被执行人时玉花、谢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偿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赵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泽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