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437号申请执行人贺仁祥,男,汉族。被执行人时玉花,女,汉族。被执行人谢清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仁祥与被执行人时玉花、谢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偿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应民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赵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泽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