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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笫2675号

郑国栋与王强、海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强,海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笫2675号申执行请人郑国栋,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海越,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执行郑国栋申请执行王强、海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3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广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