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M5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8742569。法定代表人唐宁。被执行人俞挺,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挺为商事仲裁的民事一案中,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俞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俞挺在四川省英纳聚投资有限公司处有5%的股权(出资额为6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挺所有的在四川省英纳聚投资有限公司处享有的5%的股权(出资额为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公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李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