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18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刚,男,生于1975年08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张英伟,男,生于1986年10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重庆市开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安厦路85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永刚与被执行人张英伟,重庆市开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綦法民初字第0247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英伟,重庆市开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永刚于2015年0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后,再由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21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克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东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