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知民初字第7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名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夏少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丁蜀镇君王歌舞厅,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民主路157号。经营者殷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宜兴市丁蜀镇君王歌舞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 盛 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谈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