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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730号

陈爱花与甘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爱花,甘月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730号

原告:陈爱花,女,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告:甘月美,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花与被告甘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甘月美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金龙紫金豪庭22幢1单元902室(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爱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甘月美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金龙紫金豪庭22幢1单元902室(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跃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谢建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