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730号
原告:陈爱花,女,196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告:甘月美,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花与被告甘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甘月美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金龙紫金豪庭22幢1单元902室(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爱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甘月美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金龙紫金豪庭22幢1单元902室(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的房屋产权,保全价值计人民币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跃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谢建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