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04民初277号

刘某与何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何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277号

原告:刘某

被告:何某、徐某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程 芳

审 判 员  王福俊

人民陪审员  焦海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昆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