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邓水英,女,汉族,生于1954年1月18日,居民,住绵阳高新区永兴镇。申请执行人尹世蓉,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7日,居民,住绵阳高新区永兴镇。申请执行人尹世红,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14日,居民,住绵阳高新区永兴镇。被执行人孙发富,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3日,住安县塔水镇。本院在执行邓水英、尹世蓉、尹世红与孙发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绵高新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朝刚
审判员 范 晋
审判员 李 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