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袭桂荣,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五常市山河镇山河村人。
被执行人:刘学军,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霍州市地税局职工。申请执行人袭桂荣与被执行人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霍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已经冻结了���询到的被执行人刘学军的工资账户,并已经部分执行;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学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袭桂荣也未能提供刘学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军
审判员 申国忠
审判员 武平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