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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87号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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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纸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拟稿人:李佳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校对: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87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95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汉族,1991年9月11日出生,河南省正阳县。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1以要求与被告王某2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担。

审判员  朱安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