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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4695号

林某、邓某等与李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林某,邓某,李某1,尹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李某9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4695号

原告:林某,女,194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原告:邓某,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李某1,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H)20F。

原告:尹某,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李某2,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李某3,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被告:李某4,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美国国籍,住。

被告:李某5,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

被告:李某6,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李某7,男,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李某8,女,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李某9,女,195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监护人:李某8,女,194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被告李某9姐姐。

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李某8、李某9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依原告林某申请本院追加邓某、李某1、尹某、李某2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原告林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林某已预交),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李劲松二O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阮秉智冼日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