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870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兵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