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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870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870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兵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