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法执字笫2695号

李国辉与房艳虎、董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艳虎,董艳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笫2695号申执行请人李国辉,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房艳虎,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董艳春,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执行李国辉申请执行房艳虎、董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