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0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小军,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曹玉明,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劳动路。被执行人雷小春,女,1973年6月6日出生,系被执行人曹玉明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小军与被执行人曹玉明、雷小春民间借贷纠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勇林
审 判 员 王常友
代理
审判员 曾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益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