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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执10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伍小军与被执行人雷小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小军,曹玉明,雷小春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0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小军,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曹玉明,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劳动路。被执行人雷小春,女,1973年6月6日出生,系被执行人曹玉明之妻,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小军与被执行人曹玉明、雷小春民间借贷纠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勇林

审 判 员  王常友

代理

审判员  曾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益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