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22民初3936号之一
原告:马彦录,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彦华,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孙继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彦录诉被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马彦录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彦录撤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计584元,由原告马彦录负担。
审 判 长 易学明
人民陪审员 何文志
人民陪审员 陶宁山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