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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3936号

马彦录与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彦录,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宁0122民初3936号之一

原告:马彦录,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彦华,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孙继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彦录诉被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马彦录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彦录撤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计584元,由原告马彦录负担。

审 判 长     易学明

人民陪审员  何文志

人民陪审员  陶宁山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