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935号
原告:曹建,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俞惠琴,杭州市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秀梅,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与被告夏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建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秀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曹建负担。
审判员 钟其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