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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935号

曹建与夏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建,夏秀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935号

原告:曹建,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俞惠琴,杭州市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秀梅,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与被告夏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建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夏秀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曹建负担。

审判员  钟其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