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1054-1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被执行人张淑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执字第01054-1号裁定书,于2016年0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淑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淑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淑清在中国农业银行622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海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