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42号本院2016年1月27日对原告徐开普诉被告陈荣昌、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42号民事判决书中,校对失误,因漏判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开普649.85元(医疗费1086.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施救费380元×30%)。
审 判 长 王保东
审 判 员 汪 洋
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皮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