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2676号

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昱玮、邦世联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昱玮,邦世联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76号

原告: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腾飞大厦410室。

法定代表人:岳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昱玮,男,汉族,1985年5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邦世联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6单元704)。

法定代表人:王昱玮。

原告天津东方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昱玮、邦世联合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孙长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锐

人民陪审员  殷 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