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郑亚民,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冯文忠,男,194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李桂英,女,194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建华,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郑亚民申请执行冯文忠、李桂英、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