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456号

翁牛特旗乌丹镇宏祥砖厂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乌丹镇宏祥砖厂,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456号

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宏祥砖厂(以下简称宏祥砖厂),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

法定代表人:凌某1,系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2,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牛特旗,身份证号:(系该厂会计)。被告张某,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松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宏祥砖厂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申请案外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志华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梁晓强